目前,国家对防空地下室产权归属无明确规定。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相关要求与《民法典》中“租赁合同”保持一致。
(承办单位:芜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管理(法规)科 咨询电话:393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