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的通知
芜人防办〔2019〕51号
各县人防办,机关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经会议研究,现将《市人防办“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7月19日
市人防办“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75号)和《芜湖市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部署要求,提升人防事中事后监管科学化、公正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抽查应做到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和公开透明。
第三条 “双随机”抽查的范围:在市区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防护和防化设备生产安装相关市场主体的承接业务行为、质量行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及参建工程质量等。
第四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通过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同步录入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通过批量导入或单户录入等方式,建立与人防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包括人防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等企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具有人防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贯彻上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和工作部署,每年4月15日前制定本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的对象范围、发起方式、抽查比例、时间安排、检查内容等。结合省人防办年度认领的检查对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重复检查。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从业企业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1次,对风险程度较高的检查事项、信用水平较低的检查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年度抽查计划及时录入监管平台,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安排,从监管平台逐批次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每次抽查成立2-3个组,每组不少于2人且至少含1名工程管理、行政审批或质监岗位人员。
第八条 科学确定抽查检查方式,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现场抽查时检查人员应持证执法,做好检查笔录,收集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可委托企业机构开展相关辅助性工作。抽查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形成检查报告,完善“一企一表”相关资料。
第九条 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并在门户网站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信息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监管平台,记于相应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实施检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妨碍被检查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县人防办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施细则,或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重点任务分解表
附件
芜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检查 |
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 |
1.设计单位是否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2.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3.是否将所承揽的人防工程设计业务转包; 4.是否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厂或供应商; 5.是否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设计; 6.是否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 7.是否存在因设计原因导致人防工程产生质量问题,影响平时战时使用功能且难以整改; 8.是否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 9.是否存在国家、省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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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机构检查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
1.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2.是否划片垄断经营、扰乱市场; 3.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从事施工图审查; 4.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5.通过审查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问题; 6.是否存在国家、省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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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检查 |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 |
1.监理单位是否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2.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监理业务; 3.是否与被监理的设计、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有特定利益关系; 4.是否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是否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6.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是否存在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更改项目监理组成人员; 7.现场监理人员是否具有人防工程监理执业资格; 8.具备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是否同时承担3个以上(不含3个)项目总监; 9.是否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是否有将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 10.对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行为,现场项目监理人员是否及时按规定提出书面制止和纠正要求; 11.未经人防工程施工图专业审查机构审查或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即开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 12.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旁站、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 13.是否存在因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 14.是否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或委派非总监人员参加竣工验收; 15.是否存在国家、省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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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检查 |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防﹝2013﹞101号)、《安徽省人防办 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使用〈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作安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皖人防﹝2013﹞133号) |
1.在生产安装中是否使用不合格构件,伪造产品生产安装记录,是否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材料,按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记录和报验; 2.招投标活动中是否有围标串标行为; 3.是否划片垄断经营,扰乱市场; 4.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是否到场; 5.是否使用省人防办、省工商局编制的《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作安装合同》示范文本,是否履行合同备案手续; 6.是否强行将通风系统与防护设备捆绑销售安装; 7.是否直接采购其他企业成品套牌销售安装; 8.出现质量问题是否存在不整改或整改不按时、不到位的行为; 9.工程项目的防护设备是否存在分割转包给其他企业生产销售安装; 10.是否无故拖延项目工程施工工期,造成建设单位工期延误; 11.是否对质量检测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测拒不配合; 12.安全生产责任是否落实; 13.是否存在国家、省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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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防工程防化设备企业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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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投标活动中是否有围标串标行为; 2.是否划片垄断经营,扰乱市场; 3.竣工验收是否到场; 4.产品是否有防化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统一制作、发放的合格证、电子身份证; 5.出现质量问题是否存在不整改或整改不按时、不到位的行为; 6.安全生产责任是否落实; 7.是否存在国家、省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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