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人防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1 17:53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防办阅读次数:编辑:综合协调科 字体:【  

 

 

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人防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芜国动办〔2023〕21号

各县市区国动办,机关各科室和所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6号)精神,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1910号)要求,动态调度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持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升人防审批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芜湖市区(不含湾区、繁昌区)。

二、实行告知承诺事项

1.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审批

2.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审批

三、适用项目

适用于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政府投资线性工程类、一般社会投资类工程、带方案出让的一般社会投资类工程、工业项目类、带方案出让的工业项目类工程、小型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改造类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审批。

四、不适用申请人范围

1.申请人被列入公共信用平台的黑名单、失信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

2.申请人因办理其他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被行政审批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或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或存在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3.申请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4.申请人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五、申请材料

1.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审批

1)申请报告;

2)《芜湖市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申报表》(可承诺);

3)申请项目立项批文(可承诺);

4)申请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2.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审批

1)申请报告(可承诺)。

六、办理流程

1.一次性告知。项目报建审批环节,人防窗口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依据、审批条件、所需材料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核对是否满足条件。

2.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项目材料并作出书面承诺(详见附件),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中对应的审批平台(即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中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受理平台)发起申请,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

3.受理。人防窗口对收到的承诺书、申请材料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人防窗口协助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受理,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

4.决定。人防窗口在受理承诺书、申请材料后,原则上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完成审批。

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事中监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人防审批事项,人防主管部门应在出具批复文件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提交并承诺的有关事项内容开展复核。经复核,对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的,人防主管部门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二)事后监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建设单位在取得人防设计文件批复后,应将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情况及时报市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开展实体质量监督,依规处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信用监管。人防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在承诺书中弄虚作假或不落实承诺内容的依法查处,按照《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皖人防〔2022〕13号)、《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评分规则》(皖人防〔2022〕14号)、《安徽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报告制度的通知》(皖国动办综〔2022〕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采取惩戒性措施,并报送安徽省国动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无为市、南陵县、湾区、繁昌区可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

联系电话:0553-2963094。

 

附件:承诺书                

 

芜湖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

附件

承诺书

               单位,就                项目申请办理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审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事项,现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知晓并全面理解人防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告知的全部内容,且申请内容符合告知的申请条件、标准和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对于其他约定需提交的材料:

                                能够在     个工作日内予以提交;

三、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所有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申请人承担;因申请人违反承诺或承诺不实给第三人权益造成损害的,相关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四、主动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监督和管理,同时愿意接受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法人(个人)签名:

                       单位印章

                            

 

 (备注:承诺书一式两份,申请人、人防窗口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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