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工业生产、物流仓储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及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31 08:55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防办阅读次数:编辑:行政审批科 字体:【  

 各县(市)、区人防办、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意见》(皖发〔202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工业生产、物流仓储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和管理工作,现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做到人防工程“应建必建”。其中,工业生产项目中的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不做配建要求,物流仓储项目中的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不做配建要求。上述项目中其他办公楼、食堂、宿舍等非生产性用房应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不得降低防护标准。

 二、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规划管控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安徽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办法》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批,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方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工业生产和物流仓储项目,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计算征收易地建设费用时,应对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1〕167号)规定,严格落实易地建设费减免程序。

四、各级人防部门对属于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范围的,予以确认,满足易地建设条件的,落实易地建设费用减免。同时加强对此类项目的管理工作,对在建设过程中或建成后建筑物性质变更的,要求建设单位(申请人)重新履行人防手续,修建人防工程或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

芜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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