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政策解读】《关于开展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25 09:23信息来源: 安徽省国动办阅读次数: 字体:【  

一、起草背景

人防工程产权问题由来已久,《民法典》和《人民防空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均未对人防工程权属作出界定,人防工程特别是量大面广的房地产项目人防工程,由于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人防工程产权不清晰,造成的维管责任难落实、融合发展难深化、法律纠纷难调解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困扰和制约了人防工程高质量发展。改革破冰,开展试点,建立健全人防工程产权管理制度,是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和必由之路。

二、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中央部署,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标学习沪苏浙创新理念、改革举措的要求,对标学习浙江省,以结建工程为重点,建立健全人防工程产权管理制度,推动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三、起草过程

《意见》形成初稿后,组织开展了专家论证。向国家联合办报告了《意见》起草情况。征求了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和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及各市国动办意见。赴蚌埠召开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先行试点城市座谈会,赴宣城市召开房地产企业座谈会。在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25条,经梳理分析,对有关意见进行了吸纳。按规定对《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四、工作目标

1.宿州、蚌埠、六安、宣城市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配套完善相关制度。

2.淮北、淮南、滁州、马鞍山、安庆、黄山等市要在2024年底前制定出台改革实施方案。其他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改革试点。

3.力争到2026年,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在全省全面推开,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人防工程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五、主要内容

(一)探索明确人防工程产权归属。本次改革主要明确了3类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这3类工程可移交给国有全资企业管理,产权登记在国有全资企业名下。一是增量人防工程。《意见》规定可以在土地招拍挂条件中明确,人防工程在竣工验收备案后移交给国有全资企业管理,产权登记在国有全资企业名下。这是采取民事约定方式,为地方政府代建人防工程,如代建幼儿园、菜市场等。二是存量人防工程。《意见》规定,对于既有人防工程,经过规定程序,可移交国有全资企业管理并登记产权。这为解决存量人防工程移交管理及产权管理问题提供了制度依据。三是保障性住房人防工程。这类工程由地方财政投资建设,在各地实践中,建成后都移交给地方城投公司管理,因此,《意见》明确这类工程移交给国有全资企业管理,产权登记在国有全资企业名下。

(二)建立人防工程不动产登记制度。《意见》规定,对于移交给国有企业管理的人防工程,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根据国有企业申请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意见》还对登记单元设定和登记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落实维护管理责任。《意见》规定,对于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人防工程,由不动产权利人负责维护管理。对于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人防工程日常维护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由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建设单位(使用人)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四)规范人防工程资产管理。《意见》规定国有全资企业可对国有人防工程开展租赁经营等市场运作,并规定在确保战备效能的前提下,可探索以国有人防工程预期经营收益为标的开展融资运作,促进保值增值。鉴于人防工程是国防设施具有公益属性,《意见》规定国有人防工程不得抵押、转让。同时,《意见》规定国有全资企业经营国有人防工程的收益,要统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保养和平战转换等。

(五)建立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意见》规定,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的管控落实,将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要配合国防动员部门加大对物业管理单位使用管理人防工程(人防车位)的业务指导。国防动员部门要协同国资、财政等部门强化对国有人防工程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资产安全。

六、创新举措

一是明确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本次改革的人防工程均由国有全资企业管理,产权登记在其名下,实施国有化管理。

二是办理人防工程不动产登记。对于国有人防工程,不动产登记部门可对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

三是构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协同监管机制。国动部门可会同住建、城管部门开展物业区域内人防工程(人防车位)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七、下一步工作

(一)推动各地改革试点,跟踪关注改革实施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困难矛盾,总结经验做法。

(二)适时组织召开改革试点现场会。

(三)根据推进情况,将改革做法上升为地方法规或省政府政策规定。

政策解读联系人:安徽省国动办政策法规处   周义昆

联系电话:0551—63443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