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开发商能将大量车位打包卖给“一个业主”吗?
如今很多家庭都有汽车
购房时也会考虑买个车位
但有些人买车位时却发现
开发商已将大量车位
“打包”卖给了一位业主
这种《转让协议》有效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涉车位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甲公司有权将车位的使用权进行转让。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因此甲公司转让车位使用权的,不得违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法律规定,故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的目的并非满足业主需要,且有可能影响其他业主对车位的需求,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甲公司基于该份协议,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乙公司赔偿违约金无相应依据,故判决驳回了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甲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控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有关“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