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实行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报告和公告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实行人防工程建设
不良行为信息报告和公告制度的通知
皖人防〔2014〕132号
各市、县人防办(民防局):
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行为监管,构建人防工程参建单位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推开人防行业从业企业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3〕167号)要求,现就实行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报告和公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是指参与人防工程建设活动的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执(从)业人员违反人防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职业道德,以及扰乱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各市、县人防办对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掌握的不良行为,经调查核实后,要填写《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报告表》向省人防办报告;各县(市)人防办同时报上级市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数量等情况将纳入年度考核。
三、省人防办对各市、县人防办报告的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专门建档,并在“安徽人防”网站上予以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实现全省信息共享、统一管理。
附件:1.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目录(第一批)
2.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报告表
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1
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目录
(第一批)
一、建设单位
1.将工程委托或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图审、监理、施工企业的;
2.选择未达到从业能力指标的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厂家的;
3.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未取得开工报告、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
4.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具有人防专业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图审合格擅自使用的;
5.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可,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擅自修改涉及地基基础、建筑面积、防护功能、主体结构、工程安全等方面的;
6.人防工程未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7.严重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人防工程内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二)在人防工程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及人防工程的作业;
(三)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排泄废气、废水和倾倒废弃物;
(四)占用、堵塞、毁坏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
8.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未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9.采购未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防护设备;
10.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11.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认可,擅自改变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功能的;
12.未定期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不能保证使用状态良好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
1.无人防专业设计资质或超越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擅自承接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的;
2.转包或违法分包设计业务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设计业务的;
4.在人防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未参与事故分析,因设计造成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的;
5.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修改、变更人防工程防护等级、战时使用功能的;
6.对有保密要求的人防工程设计文件不执行相关保密规定的;
7.提供虚假勘察资料;
8.未按照经人防图审合格的图纸进行定位放线,导致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减少的;
9.由于设计原因造成人防工程有明显质量缺陷和功能性缺陷的;
10.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认可,擅自修改、变更人防工程防护结构和防护体系的,擅自增设与人防工程无关的设备设施未做防护处理的。
11.未按规定参加人防工程基槽、主体结构、有关重要部位、竣工验收的;
12.对图审机构提出的意见多次修改仍未通过施工图审查,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13.不执行国家的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1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厂家、供应商的;
15.设计人员未取得人防专业资格的。
三、图审单位
1.无人防专业图审资质或超越图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擅自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的;
2.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
3.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省办相关文件规定内容的,有明显质量缺陷和功能性缺陷的;
4.未按人防主管部门核定的战时功能、防护等级进行审查的;
5.对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的核准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弄虚作假的;
6.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7.擅自审查无人防专业资质设计单位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四、监理单位
1.无人防专业监理资质或超越监理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擅自承接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
2.非法转让监理业务的;
3.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
4.因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5.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监理合同的;
6.未按照有关规定、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组建工程现场监理机构;
7.未经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擅自变更现场监理机构人员的;
8.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人防构配件和防护防化设备等按照合格标准签验的;
9.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制止和纠正施工单位违规施工行为,未及时上报的;
10.未按规定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未按规定对原材料、分项及隐蔽工程进行签认的;
11.分部及竣工验收时,项目总监不到场的;
12.人防工程验收时,存在未完成图纸内容、主体结构有缺陷或防护防化设备未安装到位等现象,监理单位签字同意验收的;
1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未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14.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情况下,未及时书面报告人防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的;
15.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不按人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进行控制的,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验收出现质量缺陷的;
16.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时,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均不到岗的,或监理资料存在代签情况的;
17.不积极提高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人员执业水平,未及时参加国家人防办、省人防办及市人防办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的。
五、施工单位
1.转包或违法分包人防工程施工业务的;
2.未按照人防工程图纸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3.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拒不执行人防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整改要求的;
4.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防护防化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未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6.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的;
7.现场质量管理体系不执行现场质量管理控制程序和不履行现场质量保证体系的;
8.人防工程施工不符合《人防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不到《人防工程验收与评定标准》合格标准的;
9.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未按规定驻现场,不能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的;
10.施工现场混乱,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不健全;
11.不积极提高人防工程施工技术水平,承接人防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中级岗位施工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未经人防专业培训或对人防工程不了解的。
六、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厂家
1.违规生产销售防护、防化设备产品的;
2.报备虚假合同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3.未按照国家人防办颁布的图纸生产或私改图纸的;
4.未按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
5.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的;
6.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厂家搞价格联盟、串通投标、划区域销售、无理由拒绝项目业主邀标要求的;
7.对人防质量检测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测拒不配合的;
8.防护、防化设备出厂未经检测合格或竣工验收时多次检测不合格的;
9.合同价款超出指导价10%的;
10.未按合同约定时间预埋安装设备和提供相关服务,造成工期延误的;
11.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安装现场管理混乱,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程监理和建设单位监督管理的;
12.防护、防化设备合同签订后,未及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的;
13.生产安装的人防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的;
14.维修、更换质保期内正常使用的产品,超出约定期限或者收取费用的;
15.维修、更换超过质保期但在寿命期内的产品,超出约定期限或者违规收取费用的。
七、检测机构
1.与被检测工程的施工单位、防护设备生产厂家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
2.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的;
3.超标准收费的;
4.只收费不检测的;
5.检测试验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6.检测报告数据和检测结论与实测数据严重不符合的;
7.发现质量问题不及时上报人防主管部门或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8.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附件2
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报告表
报告单位: (市、县)人防办 |
不良行为单位(个人) |
不良行为单位(个人)资质(资格)证书编号: |
报告时间 |
不良行为具体情况:
报告单位:(盖章) |
附件3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
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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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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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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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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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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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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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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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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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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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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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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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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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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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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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要求的通知
皖人防〔2016〕131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防办(民防局),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扎实做好军事斗争人防工程应急准备,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总体要求:
(一)战时转换工作量应与城市的战略地位相协调,符合当地战时的人力、物力条件,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转换并达到战时使用要求。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平战功能转换分为早期转换、临战转换和紧急转换三个阶段。早期转换时限为30天,临战转换时限为15天,紧急转换时限为3天。
(二)平战转换的工程量应严格控制,转换的项目应满足预定武器效应的防护要求,转换措施可靠易行。
(三)平战转换设计应采用标准化、定型化的防护(化)设备与构件。工程设计时应按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图集》(RFJ01-2008)进行防护设备选型,按照《关于使用新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的通知》(国人防〔2011〕58号)进行防化设备选型。
(四)凡有平战转换任务的工程应配备专用储藏室,妥善保存平战转换器材。
(五)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同报审。
(六)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与工程同步验收,平战转换预案作为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之一。
二、各类人防指挥工程、各类医疗救护工程不得预留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项目。
三、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下列项目应同步设计,平时安装到位,不得二次施工:
(一)战时使用以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的防护密闭设施。
(二)战时使用以及平战两用的通风口和排烟口的防护密闭设施。
(三)现浇钢筋混凝土、混凝土的结构与构件。
(四)防爆波地漏(宜采用不锈钢材质)、防爆波清扫口。
(五)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和排水出户管及其有防护要求的各种阀门。
四、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下列项目,可以平战功能转换,但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凡预埋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中的各类封堵框和各种穿墙管(套管)应与工程同步施工到位。
(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出入口应采用防护密闭门临战封堵方式;防护单元间的连通口应参照RFJ01-2008图集,选用防护密闭封堵设备(施)。
(三)专供平时使用的通风采光窗、进风口、排风口和排烟口以及其他孔口,战时封堵构件应在工程竣工前配置到位。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封堵构件时,构件应与工程施工同步制备、编号,并妥善存放在专用储藏室。
(四)主要出入口现浇式防倒塌棚架应一次性施工安装到
位,与工程同步验收。确需使用装配式防倒塌棚架的,所需构件应与工程施工同步制备、编号,并妥善存放在专用储藏室。
(五)防空专业队工程、一等人员掩蔽工程以及国家人防重点城市的二等人员掩蔽工程,战时通风、除尘、滤毒设备和管道、相应各类阀门、各类测量(取样)装置应一次性施工安装到位;防爆呼叫装置、三种通风信号装置及其控制设备等相关设备设施应安装连接到位。
省人防重点城市的二等人员掩蔽工程的各类通风管道、防爆呼叫装置、三种通风信号装置及其控制设备按设计规范预留预埋到位。
战时物资库等配套工程,按照现行规范、标准进行预留预埋。
(六)各类人防工程口部气密测量管、滤毒通风工程的战时测压装置、(防爆)超压自动排气阀门应一次性施工安装到位。
(七)各类人防工程口部染毒区域供墙面、地面冲洗用的冲洗栓或冲洗龙头应一次性安装到位。
(八)各类人防工程的防爆电缆井及其防爆井盖应一次性施工安装到位。
(九)柴油电站(含兼做区域电站)中,除柴油发电机组(含战时控制柜)外,其他附属通风、给排水、电气设备及管线(含战时出线电缆)、发电机组隔震基础均应安装到位,并满足07FJ05、08FJ04图集的要求。
五、人防工程设备(防护防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供暖、供油和电气设备)设施(内部设施和外部设施)的标志和着色执行国家行业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标志和着色标准》(RFJ01-2014),工程竣工验收前标志到位,纳入竣工验收内容。
六、本通知未明确的有关平战转换内容,按照现行规范、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