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22 10:35 来源:芜湖市人防办 作者:工程管理科(法规科) 阅读次数: 字号:[  ] 背景颜色:

一、制定背景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要求各地各部门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随着国家持续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人防工程设计、审图、监理资质管理先后被取消或调整,人防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任务要求更为突出。在人防“进千户、访万企”走访调研中,也有企业提出应制定我省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监管办法,进一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建议。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贯彻落实省委“一改两为”部署安排和省委主要领导对人防工作的重要批示,省人防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运用信用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推动更好履行监管职责。

二、主要内容

一是分类管理。《办法》规定,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根据评分情况分为优、良、中、差4个类别。优:分值90以上;良:分值75—89分;中:分值60—74分;差:分值59分以下。对于尚未实施检查评价的企业,定为初始类。

二是综合评价。《办法》规定,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以人防部门监管结果,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为基础,加权赋分,通过综合评分确定。

三是集中检查和平时监管并重。《办法》规定,人防部门监管结果包括人防年度集中执法检查结果和人防日常监管结果两部分,对主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确定的集中执法检查结果赋分40分、根据企业不良行为报告信息确定的日常监管结果赋分30分,分值设置总体相当,集中检查和日常监管并用并重,有效避免单次检查进行评价的偶然性和不合理性。

四是部门信息共享。《办法》规定,人防部门与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送交换部门信用信息,破除部门间信息壁垒,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

五是审慎包容监管。为贯彻落实“一改两为”部署要求,最大限度为企业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办法》规定,在政策试行期内,对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评价结果仅作为人防部门配置监管资源的依据,非因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除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提供查询外,不向社会公开。同时规定,对信用状况评定为“差”类的企业,可在6个月后申请信用修复,积极消除不利影响。

六是差异化监管。《办法》规定,对优类企业,除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外,不实施检查,同时给予简化服务事项办理程序等正向激励。对良类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该类企业的10%。对中类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该类企业的30%。对差类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该类企业的50%。对初始类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该类企业的10%。对信用状况不同类型企业,确定不同监管频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七是跨部门联合监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办法》规定,人防部门在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对接,结合实际,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八是拓展结果运用。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办法》规定,各级人防部门要根据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探索拓展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信息的运用范围。下一步,将把企业的优良信用状况评价作为评先评优及评定为“白名单”企业的重要参考。

政策解读联系人:安徽省人防办法规宣教处   周义昆

联系电话:0551—63443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