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 “一改两为”会议精神,充分发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根据《安徽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进政务 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指导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皖政 办秘〔2022〕42 号 ) 要求,现就推动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3 年起,我省企业在申请上市、融资、评优评先等事 项中,通过 “信用安徽”网站、 “皖事通办”平台等,免费 申请获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以下简称 信用报告) ,代替赴多部门办理法院执行、发展改革、教育、 科技、经济和信息化、 民族宗教、公安、 民政、司法行政、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 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 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管理、安全生产、审计、市场监管、广 电、体育、统计、林业、 医疗保障、地方金融监管、人防、 档案管理、新闻出版、电影、药品监管、税务、气象、地震、 消防安全、烟草专卖等 40 个领域无违法违规证明。
二、重点任务
( 一 ) 归集信用信息。各市、省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 全量归集、补充完善和实时更新无违法违规证明需核查的公 共信用信息,2023 年 2 月底前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 务平台,并对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责任 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资源局, 配合单位: 省有关单 位、各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落实, 不再列出 )
( 二 ) 开发查询系统。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 台,2023 年 2 月底前开发上线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系统,持续 做好运维保障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提供信用报 告出具、真实性验证等服务。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 三 )提升服务质效。按照公益免费、便捷高效的原则, 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方式提供 7×24 小时不打烊 “随时办” 信用报告服务,供企业自主选择。企业可登录 “信用安徽” 网站、 “皖事通办”平台等,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后,线上下 载电子版信用报告,并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证照系统 管理。企业也可通过政务服务窗 口、一体化智能自助终端等, 线下查询、打印信用报告。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 数据资源局)
( 四 ) 实现平稳过渡。2023 年 3 月底前,各级政府部门 逐步引导企业使用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不再出具 或要求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 已经出具和提供的无违法违规 证明同样具备法律效力。2023 年 4 月起,除法律法规规定外,
全面推行企业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现 “应替尽 替”;各级政府部门可直接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 台获取企业信用报告,不再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或无违法 违规证明,实现“无感智办”。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数据资源局, 配合单位: 省司法厅)
(五) 扩大应用范围。各级政府部门可围绕优环境、促 发展,依法依规拓展企业信用报告的适用范围,在审批备案、 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政策资金支持等更多事项中推广 应用。企业在开展市场经营活动过程中,需要合作企业提供 相关证明的,鼓励应用信用报告。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 委、省财政厅、省数据资源局, 配合单位: 省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保障机制
( 一 ) 加强协调督促。充分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 席会议作用,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跟踪了解、 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方案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 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宣传解读,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 营造有利于推进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 二 )压实部门职责。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职责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加强信用信息安全 管理,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等行为,
对因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等造成不良 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地、各部门工 作推进情况纳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平 安建设考核等。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 省 委政法委、省数据资源局)
( 三 ) 强化权益保护。企业认为信息有误的,可按照有 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反馈。存在违法 违规信息的企业,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作出 处理决定的机关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说明。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 省有关单位)
附件:责任分工表
附件
责任分工表
序号 |
领 域 |
省级责任单位 |
1 |
法院执行领域 |
省高院 |
2 |
发展改革领域 (含粮食储备、 能源、公共资源交易等) |
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 局、省能源局 |
3 |
教育领域 |
省教育厅 |
4 |
科技领域 |
省科技厅 |
5 |
经济信息化领域 |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6 |
民族宗教领域 |
省民委 |
7 |
公安领域 |
省公安厅 |
8 |
民政领域 |
省民政厅 |
9 |
司法行政领域 |
省司法厅 |
10 |
财政领域 |
省财政厅 |
1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2 |
自然资源领域 |
省自然资源厅 |
13 |
生态环境领域 |
省生态环境厅 |
14 |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5 |
交通运输领域 |
省交通运输厅 |
16 |
农业农村领域 |
省农业农村厅 |
17 |
水利领域 |
省水利厅 |
18 |
商务领域 |
省商务厅 |
19 |
文化旅游领域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20 |
卫生健康领域 |
省卫生健康委 |
21 |
退役军人管理领域 |
省退役军人厅 |
22 |
安全生产领域 |
省应急厅 |
23 |
审计领域 |
省审计厅 |
序号 |
领 域 |
省级责任单位 |
24 |
市场监管领域 |
省市场监管局 |
25 |
广电领域 |
省广电局 |
26 |
体育领域 |
省体育局 |
27 |
统计领域 |
省统计局 |
28 |
林业领域 |
省林业局 |
29 |
医疗保障领域 |
省医保局 |
30 |
地方金融监管领域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31 |
人防领域 |
省人防办 |
32 |
档案管理领域 |
省档案局 |
33 |
新闻出版领域 (含版权) |
省新闻出版局 (省版权局) |
34 |
电影领域 |
省电影局 |
35 |
药品监管领域 |
省药监局 |
36 |
税务领域 |
省税务局 |
37 |
气象领域 |
省气象局 |
38 |
地震领域 |
省地震局 |
39 |
消防安全领域 |
省消防救援总队 |
40 |
烟草专卖领域 |
省烟草专卖局 |